一、 保理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1、两个合同:第一,基础合同;第二,保理合同。2、三方当事人:第一,债权人;第二,保理商;第三,债务人。
二、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762 条第二款)。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合同和保理商。债务人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应收账款债权通知到达丙公司时,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对公司发生效力。
三、保理合同的实质:第一: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款(也称为“贷款”或“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第二,通过基础合同应收低款情权转让使债务人对保理商负担到期清偿义务的方式,作为保理商所享有的(保理融资款本息、服务费、权利行使费用等)债权获得清偿的“第一还款来源”。
“提供资金随通”又叫保理融资,指保理商根据约定,在微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为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包括“贷款”和“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等形式。
“应收账款管理”,指保理商根据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回收情况收、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债权人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应收款催收”,指保理商根据约定,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函件、法律文书、电话、上门等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 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指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范围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仅在“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才负担“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