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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30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举个例子:甲公司因与丙公司订立编号为“007”的《钢材买卖合同》对丙公司享有总额为3678万元的货款债权,于2021年5月1日到期。后,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编号为“114” 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1、乙向甲提供3000万元保理融资款,受让甲基于007号《买卖合同》对丙享例子有的3678万元应收账款债权。2、乙向甲提供的保理融资款的到期日为2021年6月1日。3、若保理融资款到期,乙银行未足额收到丙公司支付的3678万元账款,乙银行既有权请求丙公司继续支付,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 保理融资款本金、利息、迟延利息和乙银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为对价回购乙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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