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10
一、公开型保理,又称“明保理”,指在签订保理合同或在保理合同每单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时立即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应收账款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保理。
通知即可由债权人作出,亦可由保理商作出。但保理商通知,有限制性要求,对此,《民法典》第764条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二、隐蔽型保理,又称“暗保理”,指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 定时期内,保理商或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出现后,保理商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保理。债权人选择暗保理的动因在于, 担心“债务人知道后对债权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产生不良印象从而影响债权人的业务经营”;保理商愿意办理暗保理的动因在于:第一,暗保理比明保理收费高;第二,争夺优质客户的竞争压力。
暗保理,在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债务人已经依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相应全部或者部分消灭,保理商只能请求债权人将受领清偿的相关款项“转付”给保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