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93条第一 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第793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793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4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