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第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怎样去理解:
一、“实际施工人”这一措词,表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突破了合同(债) 的相对性;背后的法理是代位权在此情形下的变通适用。
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