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和范围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18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一)》第36条规定:承包人根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对建设工程的不动产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劣后于”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九民纪要》第125条与第126条)
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的 “工程价款”之范围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第40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与特别继续存续事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 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特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2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在续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事由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