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规范:《民法典》第807条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
发包人与承包人间成立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只能以“该装饰装修工程”为客体。
发包人不支付到期工程价款, 经承包人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 发包人仍未支付。
建设工程在性质上适宜折价或拍卖。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或者未竣工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归承包人所有,优先抵偿到期工程价款。
承包人亦可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并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到期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