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19
《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940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 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便的原因:业主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概括受让建设单位作为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的合同权利与负担的合同义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民法典》 第940条)
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 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因:《民法典》第280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主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