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的转委托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20
《民法典》第941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构成对业主的根本违约行为。
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对业主不履行转委托的物业服务或者履行不适当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个例子: 2020年3 月1日,甲商品房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A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2020年7月1日,A公司与B公司订立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对甲小区负担的物业服务中的‘ 给排水’方面维护事项全部委托B公司完成。”后因B公司未及时疏通下水道,导致地下车库被水淹,部分业主停放的小汽车被泡。一、因小汽车被泡遭受损失的业主,有权请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该损失如何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分担,根据双方间的转委托合同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