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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的承担与合伙份额的转让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25
    一、合伙债务的承担 
        《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因合伙负担的债务,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因合伙负担的债务,对内,全体合伙人按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各合伙人自己的份额依照《民法典》第972条的规定确定)。对外清偿合伙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合伙人,就超出部分,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请求分摊)。
    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份额的规则
        《民法典》第974 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不定期合伙合同
        《民法典》 第976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第二款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第三款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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