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事由之一的, 合伙合同终止:
1、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
3、合伙合同被依法解除。
4、合伙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 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 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民法典》第977条)2、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民法典》第969条第二款)
3、合伙合同终止后, 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民法典》第972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民法典》第9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