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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对合伙人的约束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26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民法典》第967 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家传菜肴配方属于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可以作为设立合伙的出资。同时,根据通说观点(或者参照原《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的精神),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成立合伙,只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不要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李南与张西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经营劳动,应视为合伙人。
       二、《民法典》第973 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同时,根据通说(或者参照原《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的精神),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李南退伙之前的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王东、李南、张西承担连带责任。三人约定李南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系对连带债务内部份额分担的约定,对参与约定的三人具有约束力(在三人之间有效),但未经债权人同意,该约定对合伙债务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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