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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11
      某公司向消费者销售礼品券,因所发货物质量与承诺不符,共有包括甲在内的100名消费者起诉成发公司,诉讼中,原告选定彭某和张某担任诉讼代表人。诉讼中法院组织代表人彭某、张某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多数消费者均同意调解,甲不同意调解,坚持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对于该案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一、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代表人所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即代表人所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所代表的当事人生效,但代表人所为的涉及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活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当事人同意,且应当是全体当事人同意。本案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同意,故当甲不同意调解时,代表人彭某和张某不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调解无效,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为什么不是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认为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相互独立,故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调解的法院即应当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对甲之外的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对甲不产生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虽然是共同诉讼,但由于人数众多已经构成了代表人诉讼,并推举了张某和彭某担任代表人,所有的当事人不再各自为战,而由张某和彭某代为进行诉讼。此时张某和彭某的身份不仅仅是共同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更是全体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此时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张某和彭某作为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的效力;如果张某、彭某所为的行为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则直接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如果张某、彭某所为的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则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全体)同意。故本案张某、彭某代为调解,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甲不同意,即张某、彭某代为调解的行为未取得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同意,无效,故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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