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作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59条)
1、起诉条件:
(1)有作为本案无独三或者有独三的资格,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2、起诉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3、管辖法院: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4、法院处理:
(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5、审理与救济:对于第三人撒销之诉,受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