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制度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17
在诉讼过程中(包括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自认的效果: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承认构成自认,而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承认不构成自认,仅仅是影响法官形成心证的因素,并不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法院并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成立。
举个例子:1、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李四在诉讼中承认借款事实。(或者在起诉状、答辫状等书面材料,或者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承认借款事实)。
2、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向法庭提交了李四在诉前签署的字据,该字据明确记载了借款事实以及借款缘由。
3、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向法庭提交了自己在起诉前找李四催讨借款的录音,该录音中李四明确承认借款事实。
我们简单分析一下。例1中李四在诉讼中承认借款事实,构成自认,故张三无需对借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将直接认定借款事实成立。
例2、例3中李四的承认均是在诉讼外,故不构成自认,张三仍需对借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故张三向法庭提交的字据和录音仅仅是张三为了证明借款事实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其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行判断后对借款事实是否成立作出判断。
简而言之,例1构成自认,张三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法院直接据此认定借款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