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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18
一、原则及体现
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进一步明确为“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该原则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中得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
(1)对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原告主张借了,被告主张没借,对于借没借,借了是积极主张,没借是消极主张,故应当由主张借了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2)对借款是否已经归还,被告主张还了,原告主张没还,对于还没还,还了是积极主张,没还是消极主张,故应当由主张还了的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3)侵权到纷中,对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原告主张存在,被告主张不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存在为积极主张,不存在为消极主张,应当由主张存在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4)侵权纠纷中,对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被告主张存在,原告主张不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存在为积极主张,不存在为消极主张,应当由主张存在的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具体体现如下:

1、合同纠纷

(1)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4)对是否存在代理权发生争议,由主张代理权存在的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2、侵权纠纷

(1) 由受者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为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责人过错四要件;如果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承担证明
(2)由加害方对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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