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前的准备
1、签署承诺书: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
2、对鉴定材料的质证: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3、鉴定人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法院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鉴定人。
二、鉴定意见
1、按时完成鉴定:鉴定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鉴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
2、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3、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注明。
鉴定中出现不同意见要分别注明,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鉴定人需要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且具有可替代性( 与证人相区别),故适用回避制度。
民诉与仲裁制度中的签名、署名问题以及不同意见的处理
1、判决书: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合议庭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3、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不同意见应当如实注明。
4、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仲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拒绝签名。令系原理,署名者无需对署名文件承担责任,故其不同意见无需表达,签名者要对签名文体承担责任,故有不同意见必须表达出来,如在该文体中如类注明、拒绝要名等方式友这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