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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7-08

      今日来简单介绍一下破产抵销权的限制问题。首先,什么是破产抵销权,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到期或者附有条件,均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对于破产抵销权的限制,包括以下几点:

一、股东欠债务人的出资额与债务人欠股东的债禁止抵消。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消,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第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受理后,受让债权------禁止抵消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消。具有上述禁止抵消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消是允许的,但是用以抵消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三、受理前,恶意对债务人负担新的债权或债务的------禁止抵消

      第一,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后,对债务人负担债务,以期待能抵消,这种做法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禁止抵消。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第二,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以期待能抵消,这种做法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禁止抵消。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第三,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已完成的恶意抵消,管理人于受理后3个月可主张抵消无效。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情形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消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抵消的债权债务属于上述两款的恶意负担的债权债务的,管理人可在破产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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