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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7-09

      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公司,某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这件事,只要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首先,重整程序是什么?重整,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努力,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有三种情况下可以启动重整程序: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重整程序的终止也有一下几种原因:

      一、因成功而终止——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因失败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④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2、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③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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