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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7-15

      今天继续来分享一个关于票据的知识。首先可以简单说一个案例。客户公司经前一家公司转让一张票据,客户公司拿到票据后背书不得转让,后将该票据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后面该票据再次被转让。最后一家公司就该票据向前三家公司进行追索。对于此事,最后一家公司不能向客户公司进行追索,但可以向转让给他票据的公司和最开始转让发票的公司进行追索。

      这里面就涉及到背书的内容。首先背书是什么?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单,并将其交付相对人,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由于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特殊金钱债权,所以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一是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二是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三是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背书转让也存在限制。一、背书必须连续。二、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三、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不同的被背书人,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四、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有效,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一个就是期后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期后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委托收款背书及其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而进行的背书。背书人是委托人,被背书人是受托人。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后,应将所的金额归于背书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必须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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