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的而进行的背书。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章。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汇票质押的法律效果。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质押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质押行为无效。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