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土地上进行生产建设等一系列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对于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都应按照国家规定来一步一步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再报此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乡镇集体组织兴办或入股、联营等形式举办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管理。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建设用地的限制:1、必须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2、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3、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