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个人与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口头合同外,其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首先是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工起1个月后,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