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在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有哪些呢?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的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义务呢?
1、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派遣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