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共同商议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前年的时候亏损巨大,在去年5月,见股市大涨,在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两人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进行股市投资,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第三人得知情况下情绪激动,突发疾病入院。关于这件案子中,擅自挪用企业资金的二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二人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的,二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时,其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故有权将合伙企业资金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委托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炒股。
二、企业的资金用于投资属于正常的财物处理行为,企业可以将其资金存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甚至炒股,法律对于一般的企业资金投资于股市并无法律限制,也不属于需列入经营范围的事项,合伙人偶尔一次将企业资金投资股市,并非日常性经营行为,不涉及改变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的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二人存在擅自处理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受委托机构如存在有越权或者过错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