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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员能说走就走吗?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7-31

      某公司于2017年5月成立,公司章程规定: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组成董事会,张某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2019年7月,王某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股东会决议未通过,但是王某也不再出现参与经营事务。2019年9月,股东会以李某能力不足为由,决议解除其董事职务。

     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统一认识,认为公司与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无需公司审批。在该案件中,股东会决议有效决议解除李某的董事职务,该决议在无法定无效情形之下,一经作出即生效,对董事职务的解除也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无因解职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其有效的核心要件应当是公平,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并不是意味着,被动解除的董事有权单方面按照原薪酬标准主张剩余年限的报酬。

     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董事也享有单方面解除的权利,故董事辞职系单方行为,一般情形下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所以股东会是否准许,不影响王某辞职的实际效力。

     虽然董事辞职系单方行为,但也不能因此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所以法律补充了“超期服役”制度。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本案中,王某辞职后,董事会剩余2人,低于法律最低限定的3人,故王某的辞职不能立即生效,需超期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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