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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扣钱,后果谁承担?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01

      某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山东)将吴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工作。在某建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劳务派遣公司从吴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吴某提出异议。针对此争议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建筑公司是用工单位;山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天津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对于本案中的劳动争议,两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有管辖权。用人单位单方损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与建筑公司无任何牵连,        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不承担连担责任。争议的标的额为500元,属于“小额讨薪”,适用“片面终局”的规则。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扣减工资减少了吴某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吴某主张500元的赔偿,符合“小额讨薪”的情形,适用片面终局的规则,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对用人单位单方生效。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天津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山东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吴某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用工单位建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已经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克扣吴某工资,给吴某造成损失,建筑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用承担此连带责任。如果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片面终局”适用小额讨薪,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也适用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但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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