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88554123
律师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 首页> 实用案例>
票据的“抗辩”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02

      某公司为履行与箱包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箱包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承兑。后箱包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第三公司。此时,某公司发现箱包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各家公司要面对的都是些什么?

      在该案件中,箱包公司在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基于“直接有因可抗辩”的原则,某公司因此可拒绝向箱包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但不影响票据效力,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人的权利享受或义务承担。

     本案中,票据形式合法,不存在任何无效事由,虽然某公司与箱包公司之间的原因关系出现瑕疵,但不影响票据效力,所以该票据有效,银行作为承兑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某公司和箱包公司属于买卖合同的直接相对人,也是票据关系的直接前后手,所以在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权利人的箱包公司交付的标的物是假冒伪劣产品,作为买方、义务人的某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在票据关系中对箱包公司提出全力进行抗辩。

     因赠与关系得到票据的第三公司,其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箱包公司,所以对于第三公司的票据权利无法单独评价或判断,第三公司只是箱包公司的“影子”或“替身”。而箱包公司的权力本身受某公司的抗辩,所以第三公司因赠与而得到的票据权利也应受到某公司的抗辩。

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