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已然进入一种特别结合关系,表现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若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固有关系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赔偿对方遭受的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固有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入磋商阶段后,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终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不违反先合同义务,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之前,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要约已生效,进入一种比较特别的结合关系。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告知、照顾、保护、通知、协助、保密、忠实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者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的损失。
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1、合理的缔约费用及利息;2、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3、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固有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