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当然,合同履行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一、《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又无免责事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法典》第50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应根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给双方提供必要的方便。例如,在支付大额款项时,不应当故意以硬币支付;还款人不应当深夜敲门还钱;债务人交付的数额 仅轻微不足,对债权人未造成明显损害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并引援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三、《民法典》第509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比如,合同债权人不得单方面要求“过度包装”。再如,履行合同将释放噪音(如建筑施工)双方不得约定债务人通宵施工等。又比如,《民法典》第625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出卖人不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5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