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是指在债之关系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参酌交易习惯,依其情形,债务人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忠实、保护等义务。附随义务的功能有:①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满足②维护对方人身或财产等固有利益。包括三中类型:一、先合同义务。违反的,成立违约或侵权。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违反的,成立违约或侵权。三、后合同义务。违反的,成立违约或侵权。《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存在一定差异:
一、性质不同: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2、附随义务随债之关系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关系不同: 1、主给付义务系双务合同之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可主张履行抗辩权。2、 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不成立履行抗辩权。
三、对合同解除影响不同: 1、一 方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享有解除权。2、原则上,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对方不享有解除权,仅可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二者的区别在于能否诉请实际履行:1、债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诉请其实际履行2、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不能诉请其实际履行,仅能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