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所谓行使的效力,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发生效力。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不产生行使的效力。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并提出履行请求的,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全部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对方虽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并提出履行请求的,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相应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一方诉请对方履行的,若被请求人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对于请求人,宣示无条件胜诉的判决。
比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购买乙的汽车,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过了一个月都为履行合同义务。甲诉请乙履行交付汽车的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25条规定,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若在诉讼中,乙一直未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发生行使的效力,法院应当判决甲无条件胜诉,判决生效后,即使甲尚未向乙支付价款,甲也有权申请对乙强制执行。若在诉讼中,乙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行使效力,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判决,甲胜诉的判决生效后,若甲未向乙支付价款,甲无权申请对乙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