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有四个构成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先履行一方请求履行,符合顺序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的,后履行一方仍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成立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