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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保证”没用?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18

      自公司和由公司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自公司向由公司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公司签字之前,要求自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禾公司应自公司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自公司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由公司。由公司要求从11万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自公司应允,双方签字,由公司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自公司。根据这一事件进行简单分析。

      一、禾公司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后,自公司将借款合同书递交给由公司时,由公司面对的是两个“正在生效的要约”, 若由公司未表示异议并在合同书上签名,则同时成立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

      二、对自公司借款的要约,由公司作出了实质性变更——预先扣除利息并延长借期,根据《民法典》第488条的规定,由公司对自公司作出了借款的“ 新要约”,自公司予以承诺并在合同书上签名。两公司间的借款合同成立。
      三、对禾公司提供保证的要约,由公司也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变更保证范围并延长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488条的规定,由公司对禾公司作出订立保证合同的“新邀约”,但禾公司未予承诺。但由公司并非禾公司的代理人,所以保证合同未成立,对自公司和由公司已经成立的借款合同,禾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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