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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中的诉讼解释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2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举个例子,5月1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A房屋出卖给乙,价款300万元,甲须于2021年9月1日之前为乙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后,甲又将A房屋以3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并于8月1日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乙知情后与甲交涉,甲建议双方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断然拒绝,执意请求甲为自己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

       8月1日,甲对乙成立预期违约,且为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乙享有法定解除权。

       甲为乙办理A房屋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发生永久履行不能,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的规定,乙不得请求甲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甲预期违约行为,致使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并且,乙拒绝行使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亦不同意协议解除,甲、乙房屋买卖合同陷入合同僵局。

       违约的甲虽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为破解合同僵局,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甲可以合同僵局为由,诉请法院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解除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裁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僵局被解除的,甲因预期违约应对乙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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