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事异常变动。该异常情事变动导致合同等价关系严重失衡或者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
二、情势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因清偿而消灭之前。
三、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一方当事人。
四、情势变动系受有不利益一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五、继续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