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公司与北公司商谈项目合作事宜,签订了木材销售意向书,约定待江公司取得木材销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木材销售合同,进一步约定数量和价格。后由于市场变化,北公司取消订约。对此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该意向书是合同吗?《民法典》第495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定期限内订立合 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民法典》第495 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据此,《木材销售意向书》属于预约,预约成立并生效后,江公司和北公司均负担预约合同义务,即在江公司取得木材销售许可证后为订立本约而谈判磋商,除非因不可归责于一方的事由,应订立本约。
二、北公司有权撤销意向书吗?订立预约《木材销售意向书》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木材销售意向书》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