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董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于该事件,我们假定一些法律风险来分析。
一、双方约定古董画抵债,等同于签订另一份买卖合同吗?与借款合同是否失效?王某对丁某负担的100万元金钱债务到期后,双方约定以王某的一幅古画抵偿该100万元金钱债务,构成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以物抵债协议”如何发生法律果, 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包括两种情形:
1、第一一种情形。若双方约定,原债务,100 万元金钱债务消灭,仅成立王某向丁某交付古画并移转所有权的新债务,则成立债务更新,其法律效果为,“代物清偿协议”生效时,原债务消灭,仅成立新债务。
2、第二种情形。若双方未约定,原债务,100万元金钱债务消灭,约定“再成立”王某向丁某交付古画并移转所有权的新债务,则成立“新债清偿”,其法律效果为,“代物清偿协议”生效时,王某与丁某间并存两个债务:原债务与新债务。
二、双方交付古董画是什么行为?王某只能以交付古董画履行债务?双方订立“以物抵债协议”时,未约定原债务,100 万元金钱债务消灭,因此该“以物抵债协议”并未构成“债务更新”,而是构成“新债清偿”,在王某与丁某间并存两个债务:第一个,王某对丁某的100万元借款债务:第二,王某对于某交付古画并移转古画所有权的债务。原则上,丁某应当请求王某履行第二个债务,即交付古董画,王某向丁某交付古画并移转所有权时,原债100万元金钱债务与新债“一并消灭”;若王某不履行新债且经请求后经过合理期间仍未履行,丁某有权重新请求王某履行原债。
三、如果古董画交付后被鉴定为赝品,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若王某向丁某履行了新债,即交付古画并移转所有权,但履行有瑕疵,由于基于有效的“代物清偿协议”所生的新债系有效债务,丁某有权请求王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