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成2018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根据该事件,我们对可能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简单梳理。
一、王某与李某间的借款消灭了吗?王某对李某负担借款债务后,双方又约定,王某将其房屋出租给李某,以应当收取的租金抵偿对李某负担的借款债务,构成“以物抵债”。该以物抵债的约定发生何种法律效果,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因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应认定双方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债务更新”。因此,“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时,双方的借款债务消灭,仅成立房屋租赁合同之债。
二、李某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张某的抵押权吗?《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规定了“所有权变动不破除租赁规则”。《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该条规定了“先租赁后抵押”情形租赁合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房屋上已经为张某设立抵押权后,才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因抵押权人张某行使抵押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该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所有权变动不破除租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