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违约金”。 又称“固有意义上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若债务人违约,在支付违约金后,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受影响。有两个特点:
1、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任何其他违约责任并用。
2、须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否则应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二、“补偿性违约金”。系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系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的替代,约定之目的在于避免或减轻对损失数额的证明责任。有两个特点:
1、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定金、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并用;
2、相对于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即若约定了补偿性违约金,违约后,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只能请求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