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不知情。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法律风险分析。
一、丙公司履行有法律效力吗?甲对乙负担交付葡萄酒的义务,以清偿甲对时乙债务的意思,第三人丙向乙履行,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有效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发生甲对乙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因清偿面消灭的效果。我国现行民法未对“第三人代为清偿”作出规定。根据通说,有效的“第三人代为清偿”须具备五个条件: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法律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据此,债务人同意,并非有效的“第三人代为清偿”之成立要件。
二、丙公司可以追偿代为履行的费用吗?若第三人因履行“对债务人赠与的约定”而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对债务人无追偿权。除此之外,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对于债务人因此免除的债务、利息和代为清偿的必要费用,第三人对债务人有追偿权。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有多种可能: 1、基于委托合同; 2、基于无因管理;3、基于不当得利;4、基于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