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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履行?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9月10日交货,乙公司9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9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也濒临破产,并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甲、乙成立承揽合同这一双务合同,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有先后顺序,承揽人甲应于9月10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乙应于9月15日支付1万元预付款之外的其他报酬。9月10日,甲有证据证明乙存在不安抗辩事由。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第一款的规定,甲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中止履行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并及时通知乙。
       二、《民法典》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甲行使不安抗辩权后,若在合理的期限内乙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甲的不安抗辩权消灭,甲应恢复履行。乙虽支付了1万元预付款,但履行合同的,预付款当作已付价款,合同没有履行的,则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因此乙支付的预付款的主要目的是对甲履行义务起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不起担保作用。同时,乙已支付的预付款比例很少,不足以消除不安抗辩事由。所以,虽然乙按约支付了预付款,但甲仍享有不安抗辩权。
       三、《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若甲已经向乙交付900套服装,甲请求乙支付剩余的9万元报酬时,乙可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虽然甲尚未履行交付另外100套的义务,但根据诚实信用,甲的部分履行不会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乙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时,只能拒绝支付1万元报酬,而不能拒绝支付9万元报酬。
       四、《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预期违约”。9月10日,乙向甲支付剩余9万元报酬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但乙明确表示无力履行,构成预期违约,甲可于9月10日请求乙承担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
       五、就甲、乙的承揽合同而言,甲应当先履行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乙应当后履行支付剩余9万元报酬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甲,不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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