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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的钱到底抵了什么债?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2

      胡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1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2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筛查。

      一、《民法典》第560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这是关于“清偿抵充”的规定。

       二、适用清偿抵充规则,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1、同一个债务人,同一个债权人。

        2、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两笔以上相同种类的债务。

        3、 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三、清偿的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适用顺序是:约定抵充优先于指定抵充;指定抵充优先于法定抵充。 约定抵充,指债务人(或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其他清偿受领权人)于履行前后约定了部分履行清偿哪一笔, 此时,按约定发生清偿的效果。指定抵充,指双方未约定,但债务人(或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于履行时,单方指定部分履行清偿哪一笔,此时,按单方指定发生清偿的效果。法定抵充,指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时,依法定规则(《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与《民法典》第561条确定部分履行清偿哪一笔

       四、既无“约定抵充”又无“ 指定抵充”,适用“法定抵充”。因不涉及利息和债权实现费用的抵充问题,故不适用《民法典》第561 条,仅适用《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确定两笔主债务的抵充。2020年2月,第一笔债务已经到期,第二笔债务尚未到期,履行的100万元抵充到期的第一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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