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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还债权人的钱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4

      甲对乙享有2020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我们该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简单分析。

      一、乙对甲负担6万元的合法债务后,订立遗嘱将对丙和丁的共计10万元的债权无偿遗赠给戊,遗赠的结果是乙剩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负担的债务,损害甲对乙的合法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甲享有债权人撤销权,甲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乙对戊的遗赠。

      二、乙去世前,甲对乙的6万元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乙对丙的5万元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乙怠于履行对丙的5万元债权并因此损害甲对乙的债权,乙对丙的5万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甲享有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第537条的规定,若甲作为原告,以丙为被告行使代位权,法院应当判决丙向甲履行5万元债务。
      三、《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乙对丁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甲不得代位。
      四、《民法典》第53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因此,甲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的,诉讼费用由丙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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