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0万元债权。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有哪些具有法律依据的主张。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
一、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合同法解释(一)》被废止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仍可参照适用。据此,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乙对甲享有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丙可对甲主张。
二、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一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合同法解释(一)》被废止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仍可参照适用。据此,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如丙对乙享有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丙均可对甲主张。
三、如果债权人甲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本身具有实体上或程序上的瑕疵,则丙享有实体上的抗辩,如主张代位的数额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或者程序上的抗辩,如管辖权异议等。
四、原《合同法解释(一)》 第16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合同法解释(一)》被废止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原《合同法解释(一)》 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仍可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