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的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转移采“交付主义”。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转移风险上的功能相同,出卖人以这四种交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完成交付后,风险均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挂钩。即使出卖人尚未向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要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完成出卖标的物的交付,风险已转移由买受人负担。
保留所有权买卖,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买卖,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只要完成了不动产的交付,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