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88554123
律师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务常识>
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4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仓单、提单、保险单、发票、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检验检疫证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若出卖人有违约行为,承担风险的买受人仍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出卖人已经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严重不合格,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买受人因此解除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10条规定,虽然买受人仍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不承担风险。

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