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北京的甲将10吨绿豆出卖给海口的己,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负责运输到天津后交付给承运人海路运输给乙。甲于是与A和B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A自北京运至天津后交给海运承运人B运交乙。不料,在A运输途中,绿豆因泥石流全部毁损灭失。
1、甲、乙“已经约定了交付地点”,约定的交付地点为“在天津交付承运人”。甲须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完成交付,风险才能移转给乙承担。
2、甲将绿豆交付给第一承运人A时,尚未完成交付,风险没有移转,风险仍由甲承担。须待A运送到天津后,并在天津将绿豆交付给B时,风险才移转给乙。所以风险仍由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