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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受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5
     《民法典》第607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若当事人“约定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人”,出卖人需于该约定的地点完成交付,风险才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607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的情形,因此,与《民法典》第607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但货物需要运输”的情形,系属二事。

       比如,北京的甲将10吨绿豆出卖给海口的己,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负责运输到天津后交付给承运人海路运输给乙。甲于是与A和B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A自北京运至天津后交给海运承运人B运交乙。不料,在A运输途中,绿豆因泥石流全部毁损灭失。

       1、甲、乙“已经约定了交付地点”,约定的交付地点为“在天津交付承运人”。甲须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完成交付,风险才能移转给乙承担。

       2、甲将绿豆交付给第一承运人A时,尚未完成交付,风险没有移转,风险仍由甲承担。须待A运送到天津后,并在天津将绿豆交付给B时,风险才移转给乙。所以风险仍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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