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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6
     《民法典》第512条第一 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商务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通过电子商务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若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与交付时间,根据《民法典》第512条和《电子商务法》第51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交付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

        因此,若当事人未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须出卖人送货上门,买受人签收之时,才完成交付,风险才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比如,甲在淘宝网开网店 ,乙花费 一万二千元在甲网店下单购买了一 部手机。双方来就手机交付地点专门约定。 甲将乙购买的该手机交给丙快递公司运交乙, 丙运送过程中,该手机被盗,直没有破案。 

        1、甲、乙虽未约定交付地点与交付时间, 根据《民法典》 第512条与《电子商务法》第51条规定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甲向乙交付手机的交付地点为“送货上门”,甲向乙完成交付的时间为 “自乙签收之时”。 手机被不明身份者盗窃时,甲尚未向乙完成交付,风险由甲承担, 乙不承担风险。

        2、相较于《民法典》第603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 “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 《民法典》第512条与 《电子商务法》第51条属于规范通过电子商务 所订动产买卖合同的 “特别规范”,因此,本例不适用 《民法典》第603条第二款第 (一)项与《民法典》第607条第二款,甲货交第一承运人丙之时,甲尚未向乙完成交付,风险仍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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