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58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甲于2021 年12月1日赠与戊希望学校电脑,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甲不享有“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三、甲于2021年6月1日对乙负担债务后,又于2021年12月1日赠与戊希望学校电脑,该赠与造成甲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甲对乙负担500万元债务,损害乙对甲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乙享有“债权人撤销权”,乙得诉请撤销甲、戊间的电脑赠与。
四、就甲、戊间的公益性赠与而言,甲不享有“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甲“慷他人之慨”,向戊无偿赠与财产,损害乙对甲的债权,乙仍可享有“债权人撤销权”。这是一小小的陷阱,不难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