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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也能撤销?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6
       甲公司在2021 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2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号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2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我们对于该事件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乙有权行使债权人撒销权撒销甲实施的财产上处分行为,有时间上的限制,仅限于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后的处分行为。甲于2021年6月1日对乙负担债务,甲于2020年12月1日赠与丙机器设备,甲于2021年3月1日赠与丁50万元,两笔赠与均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因此,乙无权撤销这两笔赠与。

       二、《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58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甲于2021 年12月1日赠与戊希望学校电脑,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甲不享有“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三、甲于2021年6月1日对乙负担债务后,又于2021年12月1日赠与戊希望学校电脑,该赠与造成甲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甲对乙负担500万元债务,损害乙对甲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乙享有“债权人撤销权”,乙得诉请撤销甲、戊间的电脑赠与。

       四、就甲、戊间的公益性赠与而言,甲不享有“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甲“慷他人之慨”,向戊无偿赠与财产,损害乙对甲的债权,乙仍可享有“债权人撤销权”。这是一小小的陷阱,不难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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